建筑/建筑空间/人防#
第一百三十五条
居住区人防工程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参照《城 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
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参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与维护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按一定比例 并结合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 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按一定比例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