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筑类型/饮食建筑#
餐饮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 消防资源网-经典全集·分类汇总!(22年4月19日) (1190119.com)
建筑高度#
厨房净高不小于2.5m
4.3.5 厨房区域各类加工制作场所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5m。
4.2.1 用餐区域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2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用餐区使用面积#
表4.1.2 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m2/座)
分类 | 餐馆 | 快餐店 | 饮品店 | 食堂 |
---|---|---|---|---|
指标 | 1.3 | 1.0 | 1.5 | 1.0 |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
表4.1.4 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
注:1 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建筑专业强条#
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3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 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4.3.8 厨房区域各加工场所的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7 粗加工区(间)、细加工区(间)、餐用具洗消间、厨房专间等应采用光滑、不吸水、耐用和易清洗材料墙面。
4.3.10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3.11 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
4.4.4 工作人员更衣间应邻近主、副食加工场所,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更衣间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4.4.5 饮食建筑辅助区域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应设在厨房区域以外并采用水冲式洁具。卫生间前室应设置洗手设施,宜设置干手消毒设施。前室门不应朝向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
其他专业强条#
5.1.6 厨房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排水沟时,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格栅或带网框地漏,并应设水封装置;
2 采用管道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且干管管径不应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应小于75mm。
5.1.7 厨房含油废水应进行隔油处理,隔油处理设施宜采用成品隔油装置。
5.1.8 对于可能结露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5.2.3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设有空调系统的用餐区域、公共区域,当过渡季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并应满足室内风量平衡要求;
8 厨房专间空调应独立设置。
5.2.4 厨房区域应设通风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厨房专间外的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空气压力应维持负压
3 产生油烟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设油烟净化装置,排放的气体应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油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4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应设机械排风系统,且应有防止结露或凝结水排放的措施;
5 设有风冷式冷藏设备的房间应设通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设备排热的要求;
6 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宜设岗位送风,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夏季的送风温度不宜高于26℃,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的送风温度不宜低于20℃。
厨房空间#
表4.1.1 饮食建筑的区域划分及各类用房组成
注:1 厨房专间、冷食制作间、餐用具洗消间应单独设置。
2 各类用房可根据需要增添、删减或合并在同一空间
饮食建筑分类#
1.0.4 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规定。